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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樸房認證代辦
《簡樸房條例》
《簡樸房條例》(第658章)(《條例》)旨在為住用建築物(或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住用部分)分間單位的出租,引入規管制度。在簡樸房規管制度下,住宅樓宇分間單位須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,並取得簡樸房認證,方可合法出租作居住用途,以確保分間單位能提供安全、衞生和合理的居住環境。
簡樸房居住環境最低標準
《簡樸房條例》生效日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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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階段:2026年3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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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條例》生效,當中有關違法出租分間單位罪行的條文(即《條例》第8條)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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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出為期12個月的登記制度(即至2027年2月28日),讓現存分間單位進行登記申請後,便可在登記期結束後享有36個月的寬限期(即2027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),以進行所需的改造工程和申請簡樸房認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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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出簡樸房認證制度,以接受分間單位申請認證成為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的簡樸房,認證有效期為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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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欲閱覽《簡樸房條例》全文,請按以下連結:
電子版香港法例 [第658章 《簡樸房條例》] 或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2025年第4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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