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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樸房認證代辦

《簡樸房條例》

《簡樸房條例》(第658章)(《條例》)旨在為住用建築物(或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住用部分)分間單位的出租,引入規管制度。在簡樸房規管制度下,住宅樓宇分間單位須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,並取得簡樸房認證,方可合法出租作居住用途,以確保分間單位能提供安全、衞生和合理的居住環境。

簡樸房居住環境最低標準

01  最低內部樓面面積

須至少有8平方米

05 獨立廁所

須有圍封廁所

02  最低高度

高度須至少達2.3米

06 廁所外的供水點

須經防水處理

03  消防安全

獨立火警偵測器

07  照明和通風

 

至少1扇能夠開啟的窗 

04  荷載

不得超出承載力荷載

08  水錶及電錶

分間單位提供的電錶

《簡樸房條例》生效日期:

  1. 第一階段:2026年3月1日

    • 《條例》生效,當中有關違法出租分間單位罪行的條文(即《條例》第8條)除外

    • 推出為期12個月的登記制度(即至2027年2月28日),讓現存分間單位進行登記申請後,便可在登記期結束後享有36個月的寬限期(即2027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),以進行所需的改造工程和申請簡樸房認證

    • 推出簡樸房認證制度,以接受分間單位申請認證成為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的簡樸房,認證有效期為5年

如欲閱覽《簡樸房條例》全文,請按以下連結:
電子版香港法例 [第658章 《簡樸房條例》] 或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2025年第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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